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告 兵家億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801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7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鍾湄
書記官曾怡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0
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曾怡嘉
法 官王鍾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