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801號民事宣示筆錄

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林麗芬

被告 兵家億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801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7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鍾湄

書記官曾怡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0

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曾怡嘉

           法 官王鍾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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