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64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逸群

複代理人 卓維宏

被告 蔡典昌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64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7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幸艷

書記官駱映庭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蔡典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玖萬陸仟 陸佰 陸拾陸元,及按附表

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駱映庭

法官 田幸艷

附表:

編號

結欠本金

利息

年利率

(%)

違約金10%

違約金20%

起日

迄日

起日

迄日

起日

迄日

1

96,666

110.3.12

清償日止

1.845%

110.4.13

110.10.12

110.10.13

111.1.12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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