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逸群
複代理人 卓維宏
被告 蔡典昌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64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7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幸艷
書記官駱映庭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蔡典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玖萬陸仟 陸佰 陸拾陸元,及按附表
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駱映庭
法官 田幸艷
附表:
編號
結欠本金
利息
年利率
(%)
違約金10%
違約金20%
起日
迄日
起日
迄日
起日
迄日
1
96,666
110.3.12
清償日止
1.845%
110.4.13
110.10.12
110.10.13
111.1.12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