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勞小調字第3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昱霆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告陳昱霆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