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勞小調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勞小調字第3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昱霆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告陳昱霆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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