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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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6號原告 詹勳諺 被告 謝哲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6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龍忠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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