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3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344號原告 吳振嵩 被告 陳嘉蓉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所載;被告陳嘉蓉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三、經查:被告陳嘉蓉因幫助詐欺取財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3101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014號案件審理,被告陳嘉蓉被訴部分業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辯論終結,並訂於同年月30日宣判,有本院簡式審判筆錄在卷可佐。然原告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年月13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日期可查,依照首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原告於本院對被告陳嘉蓉之起訴雖非合法,然原告亦得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至同案被告 張友瑞 之刑事訴訟部分尚未辯論終結,原告對同案被告張友瑞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將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