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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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5號原告 蔡淑珍 被告 王秀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637號,原案號:110年度交易字第13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李依達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