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附民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96號原告 劉昀叡 送達代收人 柯怡妃 被告 郭瀚尹
張閎竣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10年度中簡字第26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簡佩珺
法官鄭咏欣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