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39號原告 劉以靖 被告 吳緒業
張子平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簡志宇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