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9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蕭智中 相對人即債務人吳○○即 張寧靜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吳○○即張寧靜之繼承人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寧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143,363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3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
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寧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537,665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3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
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寧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5,2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3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
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寧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8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3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
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寧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0,282元,及其中新臺幣49,635元,自民國11
0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九、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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