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12號聲請人甲○○
3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3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書記官楊錫芬┌───────────────────────────────────────────────────┐│支票附表:93年度催字第135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拿皇行印刷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石牌分│10,600元│0000000│93年11月20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