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0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08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魏志斌 債務人金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永志 債務人沈永志債務人 沈永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仟零貳拾壹萬零玖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
┌─────┬──────────┬─────┬────┬─────┬──────┬──────┐│借款本金│借款起迄日│利率(年息)│繳款日│最後繳息日│還款金額│現在餘額│├─────┼──────────┼─────┼────┼─────┼──────┼──────┤│4,000,000│101.10.18至102.04.18│3.1│每月1日│102.01.30│783,128│3,216,872│├─────┼──────────┼─────┼────┼─────┼──────┼──────┤│1,000,000│101.10.18至102.04.18│3.1│每月1日│102.01.30│195,781│804,219│├─────┼──────────┼─────┼────┼─────┼──────┼──────┤│15,000,000│101.10.18至102.04.18│3.1│每月1日│102.01.30│2,936,727│12,063,273│├─────┼──────────┼─────┼────┼─────┼──────┼──────┤│5,000,000│101.10.18至102.04.18│3.1│每月1日│102.01.30│978,909│4,021,091│├─────┼──────────┼─────┼────┼─────┼──────┼──────┤│25,000,000│101.10.18至102.04.18│3.1│每月1日│102.01.30│4,894,546│20,105,454│├─────┼──────────┴─────┴────┴─────┼──────┼──────┤│50,000,000│合計金額│9,789,091│40,210,909│└─────┴───────────────────────────┴──────┴──────┘附表二:
┌───────────────────────────────┐│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編│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001│3,216,872元│102年01月31日│3.1│102年03月01日│├──┼───────┼───────┼───┼────────┤│002│804,219元│101年10月31日│3.1│102年03月01日│├──┼───────┼───────┼───┼────────┤│003│12,063,273元│102年01月31日│3.1│102年03月01日│├──┼───────┼───────┼───┼────────┤│004│4,021,091元│102年01月31日│3.1│102年03月01日│├──┼───────┼───────┼───┼────────┤│005│20,105,454元│102年01月31日│3.1│102年03月01日│├──┴───────┼───────┴───┴────────┤│本金金額│新台幣:肆仟零貳拾壹萬零玖佰零玖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