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41號聲請人 張輝海
65巷10弄18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輝埤 、 張盛文 、 張盛英 、 張盛光 、 張盛明 、 張盛孟 、 張盛榮 、 張鳳娥 、 張鳳美 、 張林桂蘭 、 張盛國 、張盛偉、 張盛興 、 張盛宏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叁佰壹拾玖萬玖仟玖佰貳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