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 謝智翔 住臺東縣○○鄉○○村00鄰00○路00號被告 王玉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占用面積為1587平方公尺,面積以實測為準)、B(占用面積為1475平方公尺,面積以實測為準)、C(占用面積為1497平方公尺,面積以實測為準)、D(占用面積為1490平方公尺,面積以實測為準)之植物及棚架拆除,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2,830元【計算式:(1587㎡+1475㎡+1497㎡+1490㎡)×公告現值670元/㎡=4,052,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1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