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職聲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免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芊樺 即 王千華 即 王桂萍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建富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黃心漪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聲請人姓名「 王芊華 即王桂萍」之記載,應更正為「王芊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