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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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田皓亦 上列原告與被告 袁偉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