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 杜秀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仲平 、 林珮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高慧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