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承當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等與 楊文禮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號),聲請承當訴訟,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2月6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6年2月9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35頁)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繳,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本院卷第36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張恩賜法官黃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