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侵上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柏瑋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九日羈押甲○○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撤銷羈押除經檢察官(偵查中)、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外,法院亦得依職權撤銷之。至法院羈押中之被告因另案送監執行,無羈押之必要而撤銷羈押,因被告送監執行自無釋放被告之問題,此乃解釋上當然之理。
二、查,本件被告甲○○(以下稱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17號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又經原審通緝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6年1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另因犯恐嚇危害安全等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侵簡字第8號、第11號判決確定在案,並於105年12月30日入監執行中(發監執行期間105年11月10日至106年5月22日),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12月29日中檢宏執法105執18783、18784字第139983號函及105年執法字第18784號執行指揮書(甲)、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乃原審不察,於送上訴移審時誤將被告與卷宗一併檢送本院,並經本院於106年1月19日接押,然被告既已在執行中,其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自無羈押之必要,是本院106年1月19日所為之羈押裁定,顯然不當,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應由本院依職權予以撤銷,並溯及106年1月19日失其效力。又被告已因在監執行另案,本案所為之羈押對被告之權益並無影響,亦無釋放被告之問題,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簡源希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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