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5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519號

原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朱英哲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秦暘盛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2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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