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4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448號

原告 邢世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Yuka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性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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