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消債補字第127號聲請人( 黃宏程 即 黃益程 即 黃奕程 即 黃劍飛 即債務人)代理人 梁徽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林佩倫~g2;附表:
┌───────────────────────────┐│㈠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㈢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張)、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㈣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㈤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㈥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5││年8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㈦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5年8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㈧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㈨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㈩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配偶 王莉嫺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