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8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58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583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承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散佈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其胞兄遭人殺害乙事與告訴人發生嫌隙,竟意圖散佈於眾,在臉書張貼不實之文字散布指摘告訴人而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行為可訾,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被告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欣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857號被告甲○○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原為男女朋友,於民國106年3月間,甲○○因認係乙○○將其住處告知 黃冠潾 ,致其胞兄 吳承晉 於同年月20日遭黃冠潾殺害,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106年3月26日、27日,在臉書網站上以其暱稱「 吳育 」分享由少年劉○妘(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所涉妨害名譽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以106年度少護字第1064號裁定應予訓誡)以暱稱「 劉瑀西 」所張貼附有乙○○照片並指稱乙○○:「 艾莉絲 「乙○○」…出賣自己男友家地址給前男友知道…是我看過最可怕最邪氣的人…妳會有報應。 三蘆 的朋友你們注意她這個人艾莉絲「乙○○」,她成了間諜引人殺人犯罪。不得靠近不得接觸,她的心又黑又可怕,別靠近她…」之文章,並在分享同時張貼以下文字:「不只三蘆的朋友們,北市的朋友們也小心了,還有臉說要告人…?她跟她肚子裡的女兒會有報應的,分享出去讓大家知道,艾莉絲「乙○○」綽號泡泡」;且留言:「請問是乙○○的親戚嗎?你們知道她今天幫助犯人殺人嗎?最近一個很紅的新聞「情殺」你們知道內幕是你們親戚乙○○所指使的嗎!?」,以此方式指摘上開足以毀損乙○○名譽之事,使多數人得共見共聞,足以貶損乙○○之社會評價。
二、案經乙○○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以當時臉書暱稱「吳育」分享少年劉○妘張貼之上開臉書文章,並為上開文字留言之事實,惟否認有妨害名譽犯行,辯稱:其認為其所說是事實等語。然查,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查中結證稱:其並未出賣地址給前男友,亦未參與前男友之殺人行為,其亦未幫助前男友犯殺人罪等語明確,且關於被告胞兄遭殺害案件,告訴人被指訴涉犯殺人罪嫌部分,係於106年11月間方經本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而以106年度偵字第11397號等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是於被告張貼上開文字指謫告訴人指使、幫助殺人時,此部分情節是否屬實仍有待釐清,然被告逕以上開負面文字攻訐告訴人,復載明「分享出去讓大家知道」,主觀上亦顯有散布意圖甚明;是被告上揭犯行,有證人即告訴人乙○○經具結之證述、上開臉書文章與留言之擷圖、本署106年度偵字第11397號等案件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少護字第1064號裁定(宣示筆錄)暨該案件相關影卷資料各1份存卷可參,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29日
檢察官陳欣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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