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 陳坤煌 被告 黃邱素珠
黃東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0,516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劉怡欣附表: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以下均為新臺幣計價,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建號為嘉義市○○段5565建號之第13層建物,及其坐落同段302地號之持分,故原告因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土地公告現值及建物現值計算如下:
(一)土地部分:面積23,422㎡×公告現值10,500元×應有部分372/400000=228,716元。
(二)建物部分:房屋課稅總現值(建物1層樓,原告應有部分2分之1)603,600元×應有部分1/2=301,800元總計:以上(一)、(二)合計為530,5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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