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63號原告 吳嘉瑞 被告 陳玉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24日下午03時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將通知被告之公示送達內容,立即刊登於國內版及國外版之新聞紙,並將該版新聞紙陳報本院備查。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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