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06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儲惠蘭 債務人 謝育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壹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定儲指數利率固定加碼百分一點一機動計算之利息(現為年息百分之二點三),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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