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861號
原 告 天佑造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5月3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
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861號
原 告 天佑造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5月3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
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