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子翔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37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於民國103年1月8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被告是否有自首規定之適用,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3年2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