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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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志勳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志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吳志勳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吳志勳業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年8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建榮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