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補字第66號
原 告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870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
臺幣2,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