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161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12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甲○○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乙○○及被告丙○○○為被告甲○○
積欠原告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客
5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延期償還申請書等影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