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簡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溢領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
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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