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簡字第300號
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5,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