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游雪雄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
萬肆仟參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