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游雪雄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
萬肆仟參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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