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四六號
上訴人千森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訴人祺英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現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並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