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0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0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F5~T48┌──────────────────────────────────────────────────────┐│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昶發汽車有限公司黃│華南商業銀行中崙分│九十一年八月十日│叁萬玖仟叁佰元│GC二七○七○○││││添進│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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