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六七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律師複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被上訴人 唐威廉 美語補習班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複代理人 孫立虹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黃書苑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周其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