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事件(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六○號、第一六八二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貳點參柒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參點伍貳貳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字第一五六○號、第一六八二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經觀察勒戒完畢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合計淨重二.三七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毛重三.五二二四公克),係違禁物,未經宣告沒收銷燬,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所明定。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先經依本院九十六年度毒聲字第二三二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業由該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五六○號、第一六八二號為不起訴之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白色粉末二包及白色結晶體一包,有扣押物品清單一份及扣押物品照片三張在卷可佐,且上開白色粉末二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含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二.三七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調科壹字第○九六二三○七四四六○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及上開白色結晶體一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毛重三.五二二四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草療鑑字第○九六○○○八二七六號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足認上開白色粉末二包(合計淨重二.三七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上開白色結晶體一包(驗餘毛重三.五二二四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綜上,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合計淨重二.三七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毛重三.五二二四公克),均係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均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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