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728號
原 告 太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53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3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3530元)。
二、請提出兩造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全文影本1件。
三、請提出被告買受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號9樓之5
房地之土地與建物之最新登記簿謄本各1件。
四、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請提出原告太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設立(變
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