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728號
原   告 太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53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3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3530元)。
二、請提出兩造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全文影本1件。
三、請提出被告買受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號9樓之5
  房地之土地與建物之最新登記簿謄本各1件。
四、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請提出原告太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設立(變
  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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