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3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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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14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一號
原告甲○○○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林吉昌 (局長)訴訟代理人 倪永祖
謝月雲 右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原處分機關即被告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被繼承人 蔡蕭鳳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管理代號:F322783Z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求為確認該處分無效。惟查,原告尚未向被告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其請求確認後,被告未於三十日日內確答之情事,而遽行提起本件確認原處分無效之訴訟,揆諸首揭規定,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蕭惠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李淑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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