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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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原告兼被選定人即反訴被告 廖長華
李怡慧 即 廖秀美之 . 廖伯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磊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曹耀文
曹焰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溫光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於開庭前具狀陳報原告及選定人各自請求之金額為若干,並將繕本逕寄對造)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