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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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52號原告 王唐款
陳唐雪子 黃漢國 唐克緯 唐建丞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宗熙 律師被告王金火
王粉 王水連 王萬居 王萬興 王萬全王富子 王美鑾 王春美王 李紀 王靜雯 王嘉偉 王鎮宇 王振恩王素蘭 兼上共同訴代理人 王嘉弘 被告 王美月
王美雲 兼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金萬 被告 王一權
王萬紫 闕山炎 闕秀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文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2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方俞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 訴 字第 852 號裁定(101.02.09)[和解]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 湖調 字第 7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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