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1259號上訴人甲○○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5年4月28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529號,原聲請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偵字第119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甲○○之兄長 羅玉坤 係於民國95年5月8日代上訴人收受本院95年度簡字第1259號刑事簡易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一份可稽(見本院卷),上訴人遲至95年5月22日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並於95年5月23日始送達於法院(見本院收狀章),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上開情形亦無可補正,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