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5號(在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二級施用│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1.11.底至92.2.中旬某日│91.11.3至92.1.25│├────────┼────────────┼──────────┤│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署│新竹地檢署││年度案號│91年毒偵字第1493號│92年偵字第1193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事│案號│92年易字第166號│92年訴字第222號││實│││││審├──────┼────────────┼──────────┤││判決日期│92.4.11│92.5.13│├─┼──────┼────────────┼──────────┤││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判│案號│92年易字第166號│92年訴字第22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2.4.28│92.6.2│├─┴──────┼────────────┼──────────┤│備註│新竹地檢│新竹地檢│││92年執字第959號│92年執字第1008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一級持有│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2.2.21│91.12.7│├────────┼────────────┼──────────┤│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署│新竹地檢署││年度案號│92年偵字第2782號│93年偵字第146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事│案號│92年竹簡字第400號│93年易字第346號││實│││││審├──────┼────────────┼──────────┤││判決日期│92.7.4│93.8.10│├─┼──────┼────────────┼──────────┤││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判│案號│92年竹簡字第400號│93年易字第34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2.7.31│93.9.13│├─┴──────┼────────────┼──────────┤│備註│新竹地檢│新竹地檢│││92年執字第1444號│93年執字第1545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贓物│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年6月│├────────┼────────────┼──────────┤│犯罪日期│91.12.7│92.1.11│├────────┼────────────┼──────────┤│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署│苗栗地檢署││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146號│92年偵字第1903號│├─┬──────┼────────────┼──────────┤││法院│新竹地院│台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易字第346號│94年上訴字第387號││實│││││審├──────┼────────────┼──────────┤││判決日期│93.8.10│94.5.19│├─┼──────┼────────────┼──────────┤││法院│新竹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3年易字第346號│94年台上字第427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9.13│94.8.11│├─┴──────┼────────────┼──────────┤│備註│新竹地檢│苗栗地檢│││93年執字第1545號│94年執字第15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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