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39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及竊盜等罪,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巫政松法官紀文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A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一級)│(二級)││├────────┼──────────┼───────────┼──────────┤│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3.1.某日~94.3.27│93.1.某日~94.3.27│93.08.04││││││├────────┼──────────┼───────────┼──────────┤│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3年毒偵緝字│苗栗地檢93年毒偵緝字第│苗栗地檢││年度案號│115號,93毒偵1526號│115號,93毒偵1526號,│93年偵字第3838號│││94毒偵58、240號│94毒偵58、240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訴字第494號│93年訴字第494號│94年上易字第663號││實││││││審├──────┼──────────┼───────────┼──────────┤││判決日期│94.05.26│94.05.26│94.08.23│├─┼──────┼──────────┼───────────┼──────────┤││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決││93年訴字第494號│93年訴字第494號│94年上易字第663號││├──────┼──────────┼───────────┼──────────┤││判決確定日期│94.06.13│94.06.13│94.08.23│├─┴──────┼──────────┼───────────┼──────────┤││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94年執字第││備註│94年執字第1045號│94年執字第1045號│1639號│└────────┴──────────┴───────────┴──────────┘苗栗分監執行94.6.13~95.9.26押77日尚未執行
(94.3.28~94.6.12)
A┌────────┬──────────┬──────────┐│罪名│強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91.2.5日│91.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1年偵字第1040號│91年偵字第1040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1年上訴字第1570號│91年上訴字第1570││實│││││審├──────┼──────────┼──────────┤││判決日期│92.03.06│92.03.06│├─┼──────┼──────────┼──────────┤│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2年台上字第2741號│92年台上字第2741││決│││││├──────┼──────────┼──────────┤││判決確定日期│92.05.21│92.05.21│├─┴──────┼──────────┼──────────┤││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2年執字第1823號│92年執字第1823號│└────────┴──────────┴──────────┘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証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0年6月間起至91.2.9│91.1.3日起至│91.3.13日│││日止│91.3.11日止多次││├────────┼──────────┼───────────┼──────────┤│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國防部中部軍檢││年度案號│91年毒偵字第409號│91年偵字第272號│91中檢字第223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檢│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最├──────┼──────────┼───────────┼──────────┤│後││││││事│案號│91年易字第471號│91年簡上字第69號│91年台判字第342號││實││││││審├──────┼──────────┼───────────┼──────────┤││判決日期│93.06.07│91.08.27│91.11.14│├─┼──────┼──────────┼───────────┼──────────┤││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確││││院││定├──────┼──────────┼───────────┼──────────┤│判│案號│││││決││91年易字第471號│91年簡上字第69號│91年台判字第342號││├──────┼──────────┼───────────┼──────────┤││判決確定日期│91.07.08│91.09.23│92.1.20│├─┴──────┼──────────┼───────────┼──────────┤││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國防部中部軍檢││備註│91年執字第2476號│91年執字第3241號│92中執字第0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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