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65號聲請人幸福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可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聲請狀之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三、被繼承人 莊金山 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被繼承人莊金山之繼承系統表(須註明第1至4順位繼承人,並註明存歿)。
五、釋明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莊金山債權人(如債權憑證)。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