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80號
上訴人 李文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芳甫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027元(計算式:400,000+利息70,027=470,027元,利息金額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