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80號

上訴人 李文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芳甫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027元(計算式:400,000+利息70,027=470,027元,利息金額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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