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95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玉珍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仟元折算壹日」,顯係「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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