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欣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建統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100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5,6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
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劉 芷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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