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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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23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劉俊夫 (原名 劉建鳴 )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並為
小額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4月
2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乃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