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4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榮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907號、105年度執字第14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榮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受刑人林榮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聲請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林榮祥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141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在案,而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係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同期間所犯等情,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共3次│有期徒刑3年6月共4次│有期徒刑3年8月││││││├────────┼──────────┼──────────┼──────────┤││105.07.04│104.06.29│││犯罪日期│105.07.01│104年6月中旬某日│104.07.09│││105.07.01│104.06.25│││││104.07.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941、19054、2109│第18941、19054、2109│第18941、19054、2109│││5號│5號│5號│├───┬────┼──────────┼──────────┼──────────┤││法院│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69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69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3.29│105.03.29│105.03.29│├───┼────┼──────────┼──────────┼──────────┤││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320│105年度台上字第1320│105年度台上字第1320││判決││號│號│號││├────┼──────────┼──────────┼──────────┤││判決│105.05.26│105.05.26│105.05.2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年度執字第││備註│第8756號(編號1至4數│第8756號(編號1至4數│8756號(編號1至4數罪│││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5│││5年6月)│5年6月)│年6月)│└────────┴──────────┴──────────┴──────────┘┌────────┬──────────┬──────────┬──────────┐│編號│4│5││├────────┼──────────┼──────────┼──────────┤││││││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5.07.03│104.07.1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941、19054、2109│第3591號││││5號│││├───┬────┼──────────┼──────────┼──────────┤││法院│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69號│105年度訴字第2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3.29│105.07.19││├───┼────┼──────────┼──────────┼──────────┤││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320│105年度訴字第251號│││判決││號││││├────┼──────────┼──────────┼──────────┤││判決│105.05.26│105.08.0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8757號(編號1至4數│第14050號││││罪併罰已定刑有期徒刑│││││5年6月)│││└────────┴──────────┴──────────┴──────────┘